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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需要什么样的程序?
2006-09-23 11:32  文章来源:府谷商贸办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申请与受理
  (1)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2、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第十九条规定:“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必要时,公证处可进行现场勘验或者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公证处还可以委托外地公证机关协助进行有关调查活动。
  3、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关活动的结果,是受理、审查等公证程序工作的归宿,是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最后一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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