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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点屠宰厂对入厂的钟公、母猪强制实施高温处理的通知
2007-05-13 18:28  文章来源:府谷商贸办公室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定点屠宰厂、各肉食品经营业主:
  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贯彻实施以来,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县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的大力整治下,我县的肉食品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局面。但是近些天来,有一些不法个体肉食品经营户受利益的驱使,从周边市县(榆林、神木等地)将一些公、母猪以低廉的价格贩入我县,虽然经定点屠宰,却私自将定点屠宰厂检验后加盖的“公猪、母猪”的出厂检验字样销毁,以次充好,以劣充优,迷惑消费者,严重扰乱了市场。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肉食品市场监管,遏止劣质肉品,坚决抵制“公、母猪”肉品迷惑消费者的丑恶现象,让百姓吃上“明白肉、放心肉”,根据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内容做出如下决定:
  (一)、定点屠宰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高温处理设备,对入厂的公母猪一律实施强制性高温处理,凡未经高温处理的豚体和肉品一律不准上市。
  (二)、定点屠宰厂一律不准在公、母猪屠宰加工后未经高温处理的豚体上加盖“公猪、母猪”的字样擅自让肉品上市,并必需负责肉品的高温处理或监督高温处理的全部过程。
凡违反上述两条的将对定点屠宰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相应严肃处里有关经营户主。
  (三)、凡经过高温处理的公、母猪的肉产品经有关单位鉴定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原则上准予上市挂牌销售。
  (四)、本通知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府谷县商贸办公室
                          200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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