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府谷县委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定(摘要) |
|
| 2006-08-12 10:01 文章来源:府谷商贸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积极推行“一厅式”办公,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公开办事程序,明确职责,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实行服务承诺制、引导办理和限时办结制,逐步做到不出一厅办完手续。凡来我县投资办厂的国内外客商,各项注册、登记、备案等审批手续由有关部门派驻代表现场受理,限时办结;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手续,投资商只需呈交齐全的中报材料,由指定机构协调办理,限时督办。实行收费“一票清”制度,投资商和企业在中报过程中应交纳的各种费用和日常行政事业性收费款项,由指定机构集中收缴。供电、供水、运输、移动、电信等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减少办事环节,为国内外投资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 除国家明令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和特殊行业、领域外,外商来我县投资的领域、区域、方式、方向不受限制。鼓励外商投资生态环境、农林牧业、水利、能源、环保、交通、市政等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鼓励外商以技术、科研成果、营销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兴办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外贸、商业、建筑、卫生和教育等服务业的对外开放。
进一步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凡外商来我县投资建厂所需土地,可根据不同项目和投资额,由政府统征后以优惠价出让给投资者。凡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返还509毛的土地出让全;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返,还30%的土地出让金。凡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均可免收土地出让全;外商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的,在合同期50%的期限内,可免收土地出让金,以后年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对外商投资其他项目所需土地,政府实行最高限价。鼓励外商承租包片开发土地,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为70年。在使用年限内,对已开发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加大税费政策倾斜力度。对来我县投资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县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新建的各类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由财政返还所得税5年。县外投资商在我县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收、三年减半征收;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为保护生态环境,返耕还林还苹有产出的农林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收农业特产税。兴办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经营期限在20年以上的可享受返还所得税5年。外商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免收营业税。凡县外投资商在我县兴办的外商企业属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应上缴省以上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属我县收缴部分一律予以免收。凡外商承包、租赁我县企业,实行与本县人员相同政策。外商购买我县企业和投资新办企业,外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均可批准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