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府谷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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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12 09:53 文章来源:府谷县商贸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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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鼓励招商引资,加快我县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是指从我县辖区以外通过非政府渠道引进并用于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和项目。
第三条 通过非政府渠道引进指款和援助款等无偿资金的,可按引资额的10-15%计发奖金。
第四条 引进无息贷款的,可按使用期以引资额的下列比例计发奖金;使用期一年的为2%,二年的为4%;三年及三年以上的为6%。
第五条 引进贷款利息低于国家同期利率的,可按使用期以引资额的下列比例计发奖金:使用期一年的为0.5%,二年的为0.8%,三年及三年以上的,可按引资额的1%计发奖金。
第六条 按国家同期利率引进贷款的,可按使用期以引资额的下列比例计发奖金:使用期一至二年的为0.5%,三至四年的为0.8%,五年及五年以上的为1%。
第七条 引进贷款高于国家同期利率,使用期三年以上的,可按引资额的0.5%计发奖金。
第八条 引进带资项目,在资金全部到位,项目正式实施后,可按下列比例给予奖励:
第九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引资项目中列支。奖金兑现实行中报制度。引进资金项目的中介人持出资方原始汇票复印件、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入怅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确认的印鉴以及项目合同、项目实施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县政府计划部门申请奖励,县计划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查认定后,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各档奖金中含中介人引资费用。
第十一条 县内过去出台的关于招商引资的奖励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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